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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rafcjfls.cn/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6-08-28【发布单位】建建[1996]49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我部1995年10月以第48号令颁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总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查和换发证书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资质管理工作,使其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企业承包行为,促进企业实现“两个转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贯彻实施《资质管理规定》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审批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
  鉴于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增长过快,施工力量已远远大于建设任务的现状,今后要加强对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严格资质审批。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和非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质审批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而擅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对于现有建筑业企业因改制、改组、改造而成立的专业施工企业、专项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要给予支持,可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审批企业资质等级。
  对于申办总承包企业和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要严格控制,今后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下进行审批。
  二、强化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在资质管理中的否决作用。
  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工伤事故和有出卖证照、资质挂靠、倒手转包、越级承包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要按《资质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缩小承包工程范围、降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一级企业的行政处罚,除吊销资质证书外,建设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可直接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抄送同级资质管理机构,并报建设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一级企业进行缩小承包工程范围或者降级的处罚,属区域性处罚。在同一年度内,若一个一级企业受到两个及其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域性处罚,建设部将在资质年检时对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资质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精神,授权所辖城市或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区域性处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分工与协作。
  资质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行业管理与建筑市场统一管理的重要职责和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行业管理与专业管理、市场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质管理的各项工作。
  1、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其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财务、行政、人事关系直接归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专业厅(局)管理的企业,不能列作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2、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审批直属企业资质及核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权限为:与本部(总公司)的业务直接相关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包工程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必须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才能审批。
  3、今后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企业资质审批。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这次资质就位审查换证中已经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资审发证的企业,在本《意见》下发后应统一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要认真听取有关专业厅(局)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作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
  四、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的变更工作。
  企业资质变更是企业资质条件变化的反映,也是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章办理。当需要资质变更时,企业应持有关批件和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原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其中,一级企业变更名称,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然后持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介绍信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必须按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增加承包某项工程的范围(简称“增项”),一般应当从该项标准最低等级企业的营业范围开始,每年只能增一项,且两年以后才可升一个等级。对“增项”的范围要严格掌握,除要考察企业的工程建设业绩外,还要考察其相应的专业技术施工力量,包括人员素质和专业机构情况等,不能仅从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考虑而无原则地给企业办理“增项”。
  一级企业增加各类一级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按资质申报程序,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报建设部办理。增加二级及其以下等级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一般在每年的7、8月集中办理增项变更手续;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集中办理企业的名称变更手续。
  五、对资质就位中暂定一级企业的处理意见。
  在这次资质就位审查中,有部分企业被定为暂定一级资质。对这类企业原则上应在1997年资质年检时,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考核,根据企业一年来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转为正式等级,并报我部批准。届时对确实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降级。对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被定为暂定一级的企业,在暂定期间整改效果显著,所有施工现场按jgj59-88《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全部达标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同意,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后,报请我部抽检合格的,可以批准提前办理转为正式等级的手续。
  六、企业的资质分类与承包工程范围。
  我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文,共有34种企业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的企业,其工程承包范围不受行业、专业限制,既可以对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也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施工。因此,不必“增项”各类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市政、通讯等工程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但如果其设有专业性的分支机构,可以增项专业类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
  2、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是按建设项目的类别来划分的,包括工民建、设备安装、市政、冶金与有色、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公路等,共有23个标准。这类企业的承包范围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其中:
  ①工民建施工企业和设备安装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工业(包括化工、石油、冶金、有色、火电、核工业、矿山、建材、机械、电子等工业项目)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民建施工企业的承包内容应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如土石方、地基、主体结构、屋面、内外部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水、暖、电、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工程。但工民建企业若作为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某项专业性强的分部工程施工,需要在其承包工程范围中核定增加相应专业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②市政建设工程一级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具体是指:城市的道路(包括相当于高速公路标准的城市快速干道)、桥梁、机场跑道、地铁、防洪等结构工程和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结构和管道工程的施工。
  3、专业分包类施工企业,是按项目中某分部工程来划分的,如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消防、爆破、土石方、隧道、钢结构等,共有10个标准。
  七、制订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原则。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便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我部将组织制定专项分包企业的资质标准系列,确定这个层次企业资质结构的基本框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这个框架,制订各类企业的资质标准。制订原则是:企业营业范围主要以劳务分包为主,并可承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承包;指标设置应以企业经营者的资历、劳务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专业技能及企业必要的技术装备、注册资本金等条件为主;资质标准不分等级,按专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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