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泉,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目击案件发生过程的人,一般称之为证人,而证人作出的证供则属于证人证言。对此,我国进行了形式的要求。那么实践中证人证言的形式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让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证人证言的形式具体有哪些
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该形式是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大多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主,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依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且必须指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传唤,当事人虽未申请,法院为了查明一定的案情事实,也可依职权主动地传唤证人。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原则,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或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或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应注意的是,书面证言不应认为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主体性因素
1.证人自身特点的影响:年龄。证人的认知、知识结构。证人作证时的态度。
2.辨认过程中的主体性因素的影响:辨认过程中的错误辨认可能源于潜意识的偏见或自我构想的多种假设,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警方的判断。
3.证人作证过程中主体性因素的影响:证人未必能看到被告人全貌或犯罪事实的全部,中间常可能有漏洞,证人可能根据过去的经验或自己的逻辑,对情节猜想推演,将漏疑填满,所以漏掉的部分常常是证人自己认为可能发生的事。
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主体外因素
1.记忆自身特点的影响:在保留记忆的过程中,记忆自身也会具有选择性,所以证人作证时所表述的内容会包含自己所虚构的内容。
2.案件发生时的外部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信息的掌握并不决定地、完全地取决于所关注的时间长短,还与周围客观物理环境、证人自身的注意力等相关因素相关。
3.案件发生后的外部信息的影响:证人在将案件发生后的外界信息整合到回忆中继而体现在证词里,会一定程度上造成证词的错误,缺乏可靠性。
4.辨认过程中的主体外因素的影响:辨认的场景。辨认的场景与证人所看到的案发场景越相近,证人作证就越详细,其证言就越可靠。辨认的方式。实践中的常用辨认方式是照片辨认,这在客观上就会使得证人会通过比较判断来筛选最接近于它记忆中的犯人,就会导致将无辜者选为犯罪嫌疑人的错误几率增加。
5.证人作证过程中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关的实证研究证明,对证人进行询问,单方询问普遍存在、询问技巧有所欠缺、不当询问较多、诱导性问题较多。
行文至此,大家应该已经知道我国规定的证人证言的形式主要是两种,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都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而对于口头证人证言,可能证明力也会相对弱一些。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是诉讼活动的依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证据也是证明的唯一手段,所以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重大作用。那么刑事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下面为刑事证据规则的意义,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是有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查明案件事实;
2、是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3、是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高效、有序运作,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三、刑事证据规则的分类
1、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例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2、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关联性规则,最高院《解释》第136条第1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2条第一款,第6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都对关联性规则作了相应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2010年6月发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我国刑诉法第43条,最高院《解释》第61条和最高检《规则》第265条,以及《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二是言词传闻证据。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该规则有所体现。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最高院的解释第53条第1、2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
以上就是刑事证据规则的意义,在刑事案件中了解刑事证据规则是必要的,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可以更好的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证据是案件判定的事实依据,运用规则能更好的调查收集证据,将不法之人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