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泉,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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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起关键性作用的是证据,而证据是否有效在于其是否满足证据规则的规定。品格证据作为证据规则中一项参考内容,与其他的证据证言有所不同,必须在证明提供证据者没有存在品格问题后它的证言才能被采用。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以供大家了解。
一、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一个人品德、品行好坏的证据。品格证据规则或称排除品格证据规则,是指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品格的证据不可采的证据规则。在英美的当事人诉讼中,当事人为反驳对方,常常对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品格进行攻击,以使陪审团产生该人不可信的印象,从而作出有利于己的判断。其基本法理是,某人曾经好与不好的品格与案件中该人的品格不具有相关性,因而不具有可采性,即一般规嘲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相关性”。“一次做贼、永远是贼”的逻辑推论是不能得到承认的法律准则。因而,英美国家对于当事人欲证明他人品格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规定:“为证明某人在具体场合曾按其品格行事而提出有关此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无可采性。”但是,它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品格证据,是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以及证人的品格证据。
二、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
证明品格有三种基本方法:
1、它可以通过证明其在有关居民中的名声来实现;
2、它可以通过意见证据来表明,如雇主对雇员是否诚实的意见;
3、在对前两项所提的名声和意见证人交叉询问中,可以通过查问有关的具体行为情况来查明该证人对受审查人品格的了解程度。
一个从未实际履行的有罪答辩要约不得接受为证明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罪答辩的收回亦然。据此认为,既然用其答辩约束他由于某种原因是不公正的,那么,允许公诉方引用这收回的答辩来证明他有罪,也同样是不公正的。而且,被告人不争辩的答辩态度,也不允许用来证明该被告人实施了该答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要想证明一个人的品格证据有效必须通过品格证据规则证明方法才可,而其证明方法主要是通过其他人员对提供者的评价。也就是说,品格证据的证明关键不在自己身上,只有综合参考他人的意见之后才能对提供者所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具备品格证据的效力。
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往往会要求提供一定的证据,然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中,实际承担举证的人不一样。不过就证据的提供而言,这肯定是离不开的。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有八种。那这八种证据种类具体有哪些呢各位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八、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就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记、视听资料等等。其中有些属于直接证据,有些属于原始证据,有些则为实物证据,要根据不同证据的特性进行判断区分。
来源: 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