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泉,三亚减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摘要: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以下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
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参加哪些海事海商仲裁和诉讼案件如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等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参加如下海事海商仲裁和诉讼案件:
1、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2、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3、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4、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器具的租用、租赁,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5、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6、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7、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器具的买卖、建造和修理业务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8、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抵押贷款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9、货运代理、物流、船舶物料供应、船员劳务、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等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0、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1、海事担保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2、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
13、其他海事诉讼案件。
14、海事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