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王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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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程序的内容 刑拘转“寄押”应属超期羁押

添加时间:2022年7月31日 来源: 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rafcjfls.cn/

 王熳,大连减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办案程序的内容

法院要依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接受检察院的起诉,法院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罚。因此说追究刑事责任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这三个实体程序。

一、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三、法院的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审判。法院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期限要求: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特殊情况: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在三个半月的审限内审结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九个半月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如果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和抗诉,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要求与一审相同。





刑拘转“寄押”应属超期羁押

长期以来,实践中对劳动教养案件的处理,大部分都由公安机关依劳动教养有关法规报送上级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批决定。由于现行劳动教养法规对该类案件办案和审批期限无法律规定,造成未决劳动教养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对刑事拘留的嫌疑人拟作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刑拘法定期间内或期满后将案件材料报上级审批决定劳动教养,部分案件在刑拘期满后仍不能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于是公安机关在等待审批过程中对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以;寄押;名义继续关押,导致被刑事拘留的人刑拘期限超期。笔者认为,这种刑拘转;寄押;的关押应属超期羁押,理由是: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一种诉讼行为,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劳动教养是对被劳教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对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前者是诉讼行为,后者是行政处罚,是有根本区别的。将嫌疑人刑事拘留,依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严格的期限,在此规定期限内认为拘留不当或不能提请逮捕的,期满后仍继续关押等待作其他处理,均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是超期羁押行为。用刑事拘留转;寄押;来换取劳动教养的办案和审批时间,显然是一种变相的超期羁押,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对行为人刑拘期满后不能进行下一刑事诉讼阶段,拟作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应当先解除刑事拘留,然后依照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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