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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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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罚倒卖文物罪,倒卖问无罪是如何量刑的 正当防卫无罪辩护要注意哪些问题?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4日 来源: 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rafcjfls.cn/

  王熳,大连减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处罚倒卖文物罪,倒卖问无罪是如何量刑的

文物是国家很重要的财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历史的见证。但现如今我国倒卖文物的情况是很多的,其中不仅有国内居民,甚至外国人也参与了进来。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就倒卖文物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倒卖文物罪。那法律中对倒卖文物罪是怎么处罚的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处罚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女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倒卖文物罪是如何量刑的

非法经营文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第项的规定。非法经营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经营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非法经营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非法经营多件或者非法经营稀世国宝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一案中非法经营三级以上各级文物或者非法经营同级文物多件的,量刑时可参照本《解释》第一条第项的有关规定。

非法经营三级以上文物,其中可以由文物主管部门估价的,所评定的价格以及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数额,可供量刑时参考。

单位非法经营三级以上文物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的刑事。

个人非法经营不属于三级以上文物的一般文物,其非法经营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千元以上的,应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

单位非法经营一般文物,其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以投机倒把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的刑事;其非法经营数额不足1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也应以投机倒把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的刑事。

文物的历史价值、经济价值以及文化价值都是很高的,因此才会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打击倒卖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地区非法倒卖文物的情况还比较多,很多行为人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毕竟我国对此罪的量刑处罚规定的还是比较重的,最高可以处10年有期徒刑。

正当防卫无罪辩护要注意哪些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当事人在遭受他人侵害的时候,采取的某种制止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正当防止应判无罪,不应当承担刑事。那在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刑法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应当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同时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被告人是否仅具有防卫意识而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可以从在被害人实施侵害时被告人是否处于被动地位,被告人在整个冲突过程中是否采取的始终处于克制状态,被告人是否有条件处于有利地位为了避免伤害的产生而没有去实施等情形来加以认定。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同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来,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要针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项辩护。正当防止应发生在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时,同时,正当防卫的对象仅限于侵害人,正当防止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可能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当事人会承担一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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