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王熳

188408275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哪些情况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从死刑到无罪?渎职案件的辩护需要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8月15日 来源: 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rafcjfls.cn/

 王熳,大连减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情况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从死刑到无罪?

如果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死刑的话,相信这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是如果有些人是因为一些外在的因素导致法院出现错判的而被判处死刑的话,相信这个时候大家都希望法院可以将他进行改判,还他一个公道,那么哪些情况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从死刑到无罪

1、无罪判决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不负刑事

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

3、终止审理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被告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无罪释放”可能存在的形式已经在前文中有了详细的分析。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不仅涉及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更是关乎其个人自由。在看过这繁杂的“无罪释放”的规定之后,更能体会到自己或者亲友遇到“大事”时,请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性。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精准的把握不同刑事诉讼阶段该采取的措施,才会视案件情况有针对性的谋求“无罪释放”。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还是规定了不少的,当然对于一般的情况来说如果案件存在诸多的一点,或者是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的话,那么一般来说法院是会宣布无罪的,但是对于未成年来说国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能判死刑的。

渎职案件的辩护需要什么

一、渎职案件的辩护需要什么

1、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2、提出辩护方证据3、辩护证据的种类。职务犯罪表现形式与一般犯罪表现形式不同,贿选、骗选、损坏推举等。对渎职侵权违法认识上的存在钱只需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违法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凡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违法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行,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本文笔者所表述的主要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中的一些心得。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

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三、职务犯罪辩护与一般罪名辩护的区别

1、专业从事职务犯罪辩护工作与研究。

例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都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罪名之一,因为本章节犯罪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相同的,在从事该项罪名辩护时,就本章节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犯罪成因,辩护技巧,已经非常熟悉。再加之从事多起本类犯罪的实际辩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本类犯罪从事深度辩护,从而达到最好的刑事辩护作用。而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因为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436个罪名,罪名种类繁多,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师可能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从事多次辩护却不是很多。虽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个罪名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处罚标准,犯罪主客观要件有太多不同之处。所以其他刑事律师虽然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个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复办理。

2、本类犯罪前提是纪检机关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介入。

本类犯罪前提是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介入。这是与其他类型犯罪侦查机关的最大不同之处。因为除本类犯罪外,其他罪名先期都是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先行立案侦查,而本类犯罪先期都是纪委先行调查,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因为介入的先期机关不同,这就区别了其他刑事律师的不同工作方向。虽然律师不可以在双规期间会见嫌疑人,但是双规期间的到移送后证据的认定,是否有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公安机关前期介入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渎职罪一般多指国家的公务人员的犯罪,但法律也给了嫌疑人辩护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从而取得比较轻的罪名,然后减轻自己的处罚,不同的案件类型辩护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联系电话:18840827515

全国服务热线

1884082751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