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王熳

188408275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刑事诉讼法期间年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法办案文书之起诉状怎么写?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4日 来源: 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rafcjfls.cn/

  王熳,大连减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诉讼法期间年规定有哪些?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一般都是民事案件,对于受害者的伤害损失不是很大,但是如果是刑事案件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很大,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比较严肃,并且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要依法进行,那刑事诉讼法期间年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期间年规定有哪些


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48小时]《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4、[3日]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项:“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诉解释》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刑诉解释》第275条:“第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344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刑诉规则》第27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刑诉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10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诉规则》第31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


《逮捕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逮捕规定》第12条:“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的原因在释放后三日内通知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在生活中遇到刑事犯罪就要在第一时间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会立刻展开侦查调查,侦查完毕之后就会交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也就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处理相关程序,确保犯罪分子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






刑事诉讼法办案文书之起诉状怎么写?



刑事诉讼法办案文书之起诉状怎么写很多人因为没有接触过,感觉很难,毫无头绪。起诉状内容需要涵盖多个方面,要以事实为根据,表达清楚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事实经过、理由和诉求。但是掌握了以下格式和写作要点,其实并不难。和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办案文书之起诉状怎么写


起诉状主要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项。



1、首部。 包括标题、当事人身份情况、案由等。标题要写明案件性质和文书种类名称,如写“刑事诉状”、“民事诉状”或“行政诉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写时依照先原告人后被告人的顺序,分别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系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的全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职务。案由要写明案件名称,如离婚、继承、损害赔偿等。



2、正文。 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事项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有关民事、刑事或行政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与被告离婚、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事实和理由首先要写明侵权行为或犯罪的事实及双方争议的具体内容,要把何时、何地、何人、何种手段、情节经过、造成何种后果危害、各自应负的,以及实质性分歧等写清楚。然后,要根据事实和证据阐明理由,具体写法可采取先写事实后写理由的分述法,也可采取边写事实边讲道理的夹叙夹议法,视案情而定。



3、尾部。 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如是律师或他人代书,应写明代写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4、附项 应具体说明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注意问题



第一、写作诉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刑事诉状只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则要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制作起诉书。



第二、诉状内容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有理有据的精神。



第三、诉讼请求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言简意赅。



三、制作格式



起诉书的格式由首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尾部七个部分组成。 起诉书的首部由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和文号两部分组成。除高检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



起诉书的尾部有两部分组成,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起诉书的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案由和案件来源,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要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的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练、准确;对法律条文的应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对起诉书指控所犯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叙写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


一般可以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写,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放在后面;多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叙写案件事实,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达方式。对于有证据证明的,特别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事实要素,必须详细写明,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要避免写入起诉书或者策略性的简化处理;对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况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每期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



刑事诉讼起诉状应该条理清楚,语言精练、准确,尽量运用法律语言。其次案件事实部分要表达清楚,是起诉状的重点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情况也要仔细核对,包括姓名、性别、住址等内容都马虎不得。刑事诉讼法办案文书之起诉状怎么写相信大家都知道了!






联系电话:18840827515

全国服务热线

1884082751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