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泉,三亚减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撤诉申请的写法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起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请予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说明
本撤诉申请书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或上诉时使用的文书。注意该文书应由原告亲笔签名或盖章。
刑事撤诉申请书可参照使用,申请人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刑事第二审案件的上诉人,而无被申请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闵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男;因涉嫌犯放火罪 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放火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a及其辩护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a在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A;家俱商城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商场内点燃窗帘等多处物品后引发火灾,致使商场内多处窗帘及家具被烧毁,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2,397.94元。
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a、张a、朱a、钱a的陈述,证人王a、刘a、王b的证言, 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杨系初犯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潘丙林
审 判 员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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