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王熳

188408275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拆迁评估人员需要什么资质 企业评估增值的房产及土地是应该缴纳房产税

添加时间:2022年5月10日 来源: 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rafcjfls.cn/

  宋,大连减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合肥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拆迁评估人员需要什么资质

一、拆迁评估人员需要什么资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房屋价值的评估,由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的,而评估师的要求包括取得执业资格、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等。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取得执业资格;

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房屋拆迁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企业评估增值的房产及土地是应该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那么,企业评估增值的房产及土地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现行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应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应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计量应遵循5种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并对会计计量的适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果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所以,企业只有在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下,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

由此可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房产评估增值,并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调整房产原值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后的原值为基数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调整相应房产原值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确认的房产原值为基数征收房产税。另外,企业自行对房产的原值进行的评估增值并相应调整的账面价值的,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据此改变“房产原值”,房产税仍按照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房产原值为计税基础。

对评估增值的土地价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所以,企业按照规定对房屋所占土地进行评估增值的,不论企业是否记入房产原值,均应当按取得价款并入房产原值依法计算缴纳房产税,并且如果所评估的房产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例如,假设0.5以下的容积率,土地购置价格为1000万元,总面积为1000平方米。其中,房产占用土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则按照房产占用土地200平方米,则应当计入房产原价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000×200÷1000=200万元;如果容积率高于0.5,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为100万元。

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18840827515

全国服务热线

1884082751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