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王熳

188408275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夫妻离婚房子有过户费怎么算 专利使用合同需要公证吗,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添加时间:2021年9月12日 来源: 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rafcjfls.cn/

 宋,大连减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合肥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夫妻离婚房子有过户费怎么算

; ; ; ; ; ; 离婚财产分割 ; ; ;; ; 婚前财产 ;; ; ; ; 彩礼; ;; ; ; ; 夫妻 共同财产 ;; ; ; ; ; 婚内财产协议 ; ; ; ;;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可能没有办理过房产过户的公民不太了解,当地的房管局针对房产过户的时候,实际上是有过户费的,也就是说房产过户不是免费的。虽然每一套房子在过户的时候,具体要交纳的过户费用可能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过户费的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是,夫妻离婚房子有过户费怎么算

一、夫妻离婚房子有过户费怎么算

1、税类

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

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2、费类

登记费80.00元

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

工本费20.00元

二、所需材料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协议离婚的还得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法院判决离婚的还得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三、具体流程

1、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是不需要在公证处办理产权公证;

2、房产交易办理

3、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房产产权登记

5、取证

四、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虽然有着大概统一的计算方法,比如说需要当事人交纳印花税,契税,登记费和工本费等不同的税费,但是我们也可以说,有些地区可能在房产过户的时候需要交纳的过户费用,还包括其他。房产过户的时候,当事人在过户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就可以。

专利使用合同需要公证吗,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一、专利使用合同需要公证吗,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专利使用合同是需要公证备案的。需要包含有:实施许可的范围;技术资料;使用费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合同技术的试制及验收;违约;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税费;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保密协议。

二、专利使用合同的范本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许可方是 号中国专利的唯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 年 月

日将 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 ,中国专利局于 年 月 日批准 号专利权。许可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被许可方同意得到许可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 ;

专利号:

申请日:

发明创造名称:

1.2 专利申请: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申请是指甲方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已经或未经中国专利局公开的申请专利技术,其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公开日:

1.3 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1.4 技术秘密:指实施甲方专利所必须的、可行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未公开的技术、名称。

1.5 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一般技术或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1.6 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

1.7 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

1.8 技术服务:指甲方为乙方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乙方有关人员。

1.9 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10 净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1.11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并且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2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3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甲方自己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使用该技术合同。

第二条 实施许可的范围

2.1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与实施该种技术有关技术秘密。

2.2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及产品的检验方法。

2.3 本合同为 实施许可合同。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 地区实施合同技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联营扩大实施范围i,并无权将合同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转让给第三方则另签订分许可合同。

2.4 被许可方可实施该专利的期限为 年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实施,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实施及报酬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技术资料

3.1 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入门费人民币 元后的 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3.2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是完整、清楚的。图纸资料的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3 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 日内,应当对资料认真仔细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 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 日内予以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签署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使用费:

本合同的使用费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入门费为 万元,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 %提取。

本合同的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第 个月开始,按阳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入门费 万元。

乙方从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提成费。

本合同采用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批次 元,后在每个会计 截止前的 日内,分 批次支付,每次支付 元。包括第一次在内总共支付 次,共计 元。

本合同采用一次总付的方式,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金额支付所有使用费。甲方负责提供相关发票。

4.2 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

第五条 技术服务

5.1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应负责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的有关内容,并向乙方解答有关实施合同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5.2 甲方在乙方试制合同产品期间,应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技术人员和试制人员,乙方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5.3 甲方派出达到乙方技术服务的人员,如乙方不另支付技术服务费,则使用费应当适当增加,但乙方应对甲方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给予保证。

5.4 甲方完成上述技术服务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5.5 技术服务验收后,如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到乙方现场指导,有关技术服务费及差旅费、伙食标准等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合同技术的试制及验收

6.1 乙方按甲方的合同技术制造、生产合同产品,如因乙方原因,试制不成功,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不能生产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使用费。如因甲方原因试制不成功,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使用费,并赔偿乙方因试制所产生的损失。

6.2 合同产品试制成功后通过对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合同产品,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收。

6.3 验收合同产品由乙方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或者由乙方组织进行鉴定,甲方参加,所需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6.4 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应由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

6.5 如非乙方原因,合同产品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在于甲方,甲方应负责找出原因并提出技术措施消除产品缺陷。

6.6 如经过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在于甲方而甲方又不能提出补救措施消除产品缺陷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甲方的使用费并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乙方的部分损失。

6.7 如因乙方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协助乙方分析原因,提出补救措施,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乙方确实无法实施合同技术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8 合同产品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合格协议书。

第七条 违约

7.1 甲方无正当理由预期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资料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甲方逾期两个月未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材料的,或资料补充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入门费并支付违约金。

7.2 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应按照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乙方除补充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 乙方擅自将合同技术许可或泄露给他人使用的,应将非法所得全部交还甲方,或支付违约金 元,还必须立即停止他人使用合同技术。甲方擅自将乙方对合同技术的改进部门或将乙方的销售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7.4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实施专利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且乙方应立即停止实施。

7.5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在许可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范围内,又许可他人实施本合同技术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应当停止许可他人实施合同技术的行为。

第八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8.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8.2 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以优惠价格优先许可对方使用。

8.3 属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相互提供使用。

8.4 对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未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8.5 双方共同对合同技术做出的重大改进,专利申请权归双方所有。乙方向另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单独申请专利,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乙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双方应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签订协议,如果乙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

8.6 关于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第九条 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9.1 许可方有义务负责维护专利权并支付年费。

9.2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者起诉。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决定起诉的一方承担起诉费用,胜诉时收入的款项也归其所有。如果合同双方商定共同起诉,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收益按一下比例分摊:许可方 %,被许可方 %。

第十条 税费

10.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许可方所在省/市/地区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被许可方承担。

10.2 被许可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1.1 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月内不实施合同技术,或者在 月内,非甲方原因,乙方仍无法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本合同即自行变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许可实施合同技术,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12.2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13.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4.1 双方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分清,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解决。

14.2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 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任何一方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使用合同的转让协议内容必须要强调相关的法律和保密事项,因为其具有一定的风险。一般专利的使用合同转让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是法律判定是否需要公证的依据,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公正与否均可。但是谨慎起见,建议大家还是进行公证比较妥当。

联系电话:18840827515

全国服务热线

1884082751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