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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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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什么?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9月12日 来源: 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rafcjfls.cn/

  宋,大连减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合肥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什么?

全球科技高速发展,飞机、高铁、渡轮等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往来也越来越方便,国家间的交流合作以及商务贸易也越来越频繁。国际上若是产生交易纠纷,一般都是通过商事仲裁来解决,那么,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有哪些呢为您解答。

一、商事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颁布施行,为民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解决争议的新途径。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

商事仲裁因为在解决纠纷中具有快捷性、实用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

二、商事仲裁证据规则

仲裁中的证据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依据法律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切客观材料。

1、仲裁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整个仲裁活动包括两种判断:其一是事实判断,其二是法律判断。事实判断的手段是证据,法律判断则以事实判断为前提。

3、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我国民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主要体现在仲裁法和有关仲裁规则中。

我国《仲裁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分别对仲裁证据的举证、鉴定、质证和保全作出了规定,对仲裁证据的未尽事宜,《仲裁法》同时在第15条第3 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7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实践中,我国各仲裁机构也都参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证据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仲裁中的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有许多共通之处,例如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同样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等,可以借鉴使用,但由于仲裁和诉讼又存在着诸多不同,“法院在公共领域执法,而仲裁员在私营工业领域执法”,

看了上述这些,相信大家对于商事仲裁证据规则都有所了解了。由于商事仲裁比直接诉诸于法院,更加的方便、快捷,费用还相对的比较低,当跨国贸易发生经济贸易纠纷的时候,人们更习惯于收集好各种证据然后通过商事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什么?

证据是诉讼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事物之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对于证据有着不同的分类,有的分类就将证据分为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今天,大家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什么吧。

一、间接证据

含义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遵守原则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 、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 、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 、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 、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 、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 、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运用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二、传来证据

1、概念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作用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3、使用规则

传来证据的取得经过了一个或几个中间环节过程,其证明价值一般而言随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减弱,此外,其证明价值还要受传播方式、中转环境等具体条件的影响。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其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可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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