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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表现性有哪些 如何理解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添加时间:2021年6月30日 来源: 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rafcjfls.cn/

  宋,瑞安市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合肥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实物证据的表现性有哪些

证据在许多的案件审查过程中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警方侦破案件,帮助法院确定。证据种类有许多种,人们的言辞可以作为证据,具体的实物也可以作为证据。您知道实物证据的表现性有哪些吗下面就为您介绍。

一、实物证据的表现性

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j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j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某些实物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实物证据自身客观性较强,但它是哑巴证据,不能自动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从而不容易为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所直接了解,而且还可能被伪造、变造或发生变催因此,。为保证某证明力和判明其真实性,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其一、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用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进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

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

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

以上就是对“实物证据的表现性有哪些”问题的回答。实物证据作为有具体形象的证据,有比较强的客观性,也比较稳定。但是却不能有效的还原具体的情景,只是片面的反映。所以,把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相互结合才可以更好的了解案情。

如何理解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在各类案件审理中,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证据的种类也不尽相同,有书面的、有语音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这些证据的证明效用也有其依法的评判标准。那么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该如何理解呢为您解答。

一、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

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隶属于哪一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比如当庭出示的书证,并非由警检人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而是由与案件无任何关联人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比如证人证言,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人说的某事实,从而证明某某事实存在;比如被害人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人加害的等等。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一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人证言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从证据效力角度来讲,证据又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心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一种事实,而在于“传闻”,即并非陈述人直接感受而是他人的相关信息被陈述人借以用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传闻”本身就具有惑然性,从而决定了当作证据使用时有不稳定性。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如果当作证据来使用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进而言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一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用,引导破案或更深入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用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力,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示”的间接证据。

英国有关学者对传闻有这样的界定,所谓“传闻”,在广义上是指,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性的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传闻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该陈述是法庭之外形成的;2、提出该项陈述证据目的是证明其所说内容的真实性。美国有关证据规则为“传闻”所下的定义:“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这一点是经得起推敲的。作为传闻,其本身的真实性就有待验证,外加以讹传讹等效用叠加,降低了传闻作为证据的效力,因此属于一种“弱示”的间接证据。但是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当事人都有义务进行尽数的提供来辅助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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