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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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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常见有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添加时间:2021年6月15日 来源: 大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rafcjfls.cn/

  宋,瑞安市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合肥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打官司之前,要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以便法官进行判断和支持其诉讼请求,然而对于证据而言,很多都是事发后才进行收集的,所以有些证据当事人是可以获取到的,有些则很难获取。那么有着怎样的规则下面就由带领大家初步的了解一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必要性。

在民事诉讼领域,将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到民事证据规则体系之中是非常重要的,该规则既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又是民事证据合法性特征的必然要求。同时,民事诉讼中涉嫌非法证据的众多案件大量出现,也已经在昭示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制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确立并完善我国严格意义上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必要性。

一、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诉法第91-118条对证据取得的程序也做了较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缺少在对有关财产进行搜查和扣押时对侦查人员的限制的规定。特别是搜查证在中国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与大多数国家由法官签发大不相同,实际意义不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鉴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操作程序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

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现在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

3、听审结果

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其意义在于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启动暨研讨会 ;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研讨会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非法证据排除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这与一件民事案件是否公正公平,是否冤假错判是息息相关的。但在实际案件审判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判定,又如何排除,这都是有待不断考量和健全的地方。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明显来看,我们国家还是需要大量的调整与完善的。

常见有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一、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

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恰巧将某人行窃的过程录下,依据录像又可以将该人辨认出来,该录像便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

二、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概念不一样: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专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2、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相对应不一样: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对应;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

3、直接证据能单独直属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原始证据仅仅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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